一、连带责任保证人何时不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以下情形不再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消灭: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主债务已经履行、抵销、提存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责任随之消灭。债权人放弃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如何判
在审理连带责任保证案件时,法院通常会依以下规则裁判: 首先,审查保证合同效力。若合同有效且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需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确定主债务范围。主债务的数额、履行期限等会决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法院会根据主合同证据认定。 再者,看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会支持;若超保证期间,保证人可免责。 最后,判断保证人抗辩权。如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保证人可行使;保证人自身有法定抗辩理由,法院也会考量。若保证人应担责,法院会判其对全部债务或约定范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已被废止。 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当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时,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会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当探讨连带责任保证人何时不再承担责任时,这背后涉及到诸多法律细节。比如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债权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的责任可能会免除。还有,如果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