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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债;离婚前一方欠债,另一方需承担吗?
2025-07-07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一、离婚前一方欠债,另一方需承担吗?


在实践中,对于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而言,一方所负之债务责任究竟应如何承担,应依债务性质进行具体深入分析和判断。


首先判断该笔债务是否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如若确定,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负责负债的一方需以其个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此种债务的清偿责任。


反之,如判定该笔债务乃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共同债务,那么双方均须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言外之意是,债权享有向双方当事人索求以共有财产偿还债务的法律权利。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假设在无法以共同财产清偿所有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夫妇二人需各自以自有财产偿付共同债务。


举例来说,债权方既可要求女方偿付债务,亦可请求男方负担债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仅一方负责的债务足以作为对抗的理据。


关键在于,债权方必须提出足够证据,用以证实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相关活动所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如何追回


提起离婚诉讼前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