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鸿法律咨询
主页 > 周排行 >
北京讨债公司:未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责任怎么处理
2025-03-25 |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一、未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责任怎么处理


因没有事先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担保人通常需对全额债务负担起保证责任。


此种情形所涉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以及为追偿债权而垫付的各项支出及费用等。


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债权人拥有向担保人提出履行相关担保义务的权利。


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时间是多久


关于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时限问题 关于债务的抵押担保期间, 首先应当由担保人与债权人共同依据自愿原则通过合同谈判来确立。


若如遇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书面约定或存在模糊界限情况时,则需在主债履行完毕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确立该项抵押担保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时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担保时效的具体诉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保证期限:债权人及保证人均有权自主约定保证期间之长短,然而如若所定保证期限相较于主债务之履行期限过短或与其在同一时间点到期,则可视作未有明示规定。


在此情况下,若双方未能达成任何约定或对此事项约定模糊不清时,依照相关法规,保证期限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